鞭撲 原始社會里人們放牧牲畜時,就開始制作鞭子抽打動物,后來移到人與人之間,用于對犯罪者實行懲罰。鞭打人的身體只傷皮肉,一般情況下不傷筋骨,所以古時稱之為薄刑。春秋時,臧文仲對魯僖公說:“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鉆笮;薄刑用鞭撲?!碑斎?,說鞭撲是輕刑,這是和各種傷殘人的肢體的酷刑相比較而言的。鞭撲時將人打得皮開肉綻,鮮血淋漓,有不少人曾被鞭打致死。因此,也把鞭撲列為酷刑之一。
鞭,官刑。撲,教刑。鞭撲指用鞭子責打的刑罰。《國語.魯語上》:「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鉆笮,薄刑用鞭撲,以威民也?!挂沧鳌副迵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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