廂官 宋代官職名。宋初,京師開封府置四廂都指揮使,分管所轄城廂地區(qū)煙火盜賊等事,答罪以下可自行處分,當(dāng)時稱為廂主。神宗熙寧三年(1070),置勾當(dāng)左右?guī)滤?,命京朝官曾歷通判、知縣者四人分管京城四廂,凡民間斗訟賊盜杖六十以下者可專決,民間稱為都廂。南宋臨安城內(nèi)外分南、北、左、右四廂,各置廂官,處理民間訴訟,分使臣十人緝捕在城盜賊,后廢城內(nèi)兩廂官,僅城外置兩廂。
職官名。宋時將京城劃分為若干廂,每廂置廂官一人,掌管都城各坊廂居民的訟事。見《宋史.卷一六六.職官志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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