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罪 中國古代罪名。與“出罪”相對。指官吏審斷案件將輕罪判為重罪,將無罪判為有罪。因官吏的主觀狀態(tài),入罪又分作“故入”與“失入”。故意入人罪為故入,過失入人罪為失入。官吏入人罪應(yīng)負(fù)刑事責(zé)任。失入輕于故入。《唐律疏議·斷獄》:“故入者各以全罪論,失入者各減三等?!泵髑逖靥浦?。
裁定罪責(zé)。
如:「這件案子審判終了,主嫌犯已入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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