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克制度 伯克制度是中國清末以前新疆回部實行的官制,主要通行于維吾爾(回人及塔蘭奇)、柯爾克孜、塔吉克等族地區(qū)。伯克原為回鶻官職,唐宋時已見于史籍。明清時期,西域天山南路的世俗官僚稱為伯克。中亞一些城市的統(tǒng)治者也自稱伯克。 清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平定大小和卓之亂后,清廷保留了回部原有的伯克官職,并加以改革,將其納入清朝藩屬中。同治年間新疆各地民變和阿古柏之亂后,伯克制度趨于瓦解。 清光緒十年(1884年)新疆建省,清廷下諭廢除各級伯克,新疆全境實行與內(nèi)地相同的官僚體制。
清代在新疆回部(即維吾爾聚居區(qū))?依其原有的伯克稱謂,設(shè)置阿奇木伯克、伊沙噶伯克等,依次遞降,置官敘品,所形成的地方政治體制,稱為「伯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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