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陌錢 除陌錢是唐德宗建中四年 (783年) 政府以軍費不足為名對市場交易所得及公私支付錢物所課征的一種交易稅。規(guī)定凡交易所得和公私支付錢物,每1000錢,官府抽取20—30文稅錢,后增至50文。如果以物易物,就要將物品折合成現(xiàn)錢,再依百分之五的稅率抽取相應(yīng)貨物作為稅收。通過牙商進行的交易,由牙商持官府發(fā)給的印紙,對買賣進行登記,并負責(zé)核算交納。不通過牙商進行交易的店鋪,由店鋪自備私簿,登記交易額,自動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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