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囚 縱囚(縱囚) 舊時(shí)官府暫時(shí)釋放在獄罪囚還家,限期自動(dòng)歸獄。史書(shū)載此,以為德政。 宋 歐陽(yáng)修 撰《縱囚論》以為不足為治天下之常法。參閱《后漢書(shū)·獨(dú)行傳·戴封》、《新唐書(shū)·刑法志》。
釋放囚犯。
《初刻拍案驚奇.卷二○》:「縱囚越獄,典守者不得辭其責(zé)!」
表示德政的行為。舊史載有官府暫時(shí)釋放囚犯返家,并限期歸獄之事,以作為德政或政治清明的表象。如漢代馬援、晉代曹攄等,其中又以唐太宗最為著名。唐太宗曾釋放死刑犯三百余人,使暫還家,后囚犯都如期自歸,因而全被赦免。見(jiàn)《新唐書(shū).卷五六.刑法志》。宋人歐陽(yáng)修曾撰寫(xiě)〈縱囚論〉,譏論此事的不當(dā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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