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處 解釋 清制對(duì)有過失的官吏,交吏部擬定處罰辦法,稱為“議處”。如系吏部官員,則交都察院議處。其情節(jié)輕微者,則稱“察議”。
清代時(shí),官吏有過而交吏部處罰,輕曰察處,重曰議處,更重曰嚴(yán)加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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