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司法 行政司法是由行政機關充當爭議的裁決人,依照行政司法程序解決行政爭議和其他特定糾紛的一種行政行為,是國家行政機關按照準司法程序審理特定的具體案件、裁決特定行政爭議的活動。行政司法的含義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行政司法的主體是行政機關。行政司法是相對于行政立法、行政執(zhí)法而言的一種行政行為,它的主體必須是行政機關。 (2) 行政司法程序是種特殊的法律程序。行政司法程序是把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融于一體,形成種具有行政性質的司法程序,可以稱之為準司法程序。 (3) 行政司法的范圍在解決行政爭議之外不斷擴展。行政司法既可以解決以行政機關為一方當事人的因行政法律關系而引起的爭議,也可以解決公民之間、組織之間或者公民與組織之間發(fā)生的一些民事、經濟糾紛。
行政機關對若干專門性案件的糾紛,不由普通法院審理,而由行政機關自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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