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衙 管理屯田的小吏,為縣令的屬官 明 沈榜 《宛署雜記·徭賦》“有本縣應編銀共陸百貳拾伍兩陸錢”原注:“門子、正堂二名,糧衙一名,匠衙一名,屯衙一名,捕衙一名,共六名,每名工食銀叁兩陸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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