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舊時官府征收錢糧時以彌補損耗為名,在正額之外加征的部分。
⒈ 舊時官府征收錢糧時以彌補損耗為名,在正額之外另征的部分。
引唐 白居易 《不奪人利策》:“所以王者不殖貨利,不言有無。耗羨之財不入於府庫,析毫之計不行於朝廷者,慮其利穴開而罪梯構(gòu)?!?br />《儒林外史》第四回:“我這 高要,是 廣東 出名縣分,一歲之中,錢糧耗羨,花、布、牛、驢、漁、船、田房稅,不下萬金?!?br />清 薛福成 《敘疆臣建樹之基》:“地丁有正額、耗羨、租糧三款?!?br />章炳麟 《駁康有為論革命書》:“一條鞭法,名為永不加賦,而耗羨、平餘,猶在正供之外?!?/span>
⒈ 舊時官吏征收銀糧時,為防止漕運的耗損,于正額之外多收若干,稱為「耗羨」。
引《儒林外史·第四回》:「一歲之中,錢糧、耗羨、花、布、牛、驢、漁船、田房稅,不下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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