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處以枷刑并革職。
⒈ 處以枷刑并革職。
引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蒞任·定買辦》:“如買辦人役敢有借端強(qiáng)行賒取及擅使低銀掯短物價(jià),許被害即時(shí)扭稟,以憑重責(zé)枷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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