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刪去告發(fā)人姓名的捕人文書。
⒈ 刪去告發(fā)人姓名的捕人文書。
引《后漢書·黨錮傳·張儉》:“鄉(xiāng)人 朱并,素性佞邪,為 儉 所棄, 并 懷怨恚,遂上書告 儉 與同郡二十四人為黨,於是刊章討捕?!?br />李賢 注:“刊,削。不欲宣露 并 名,故削除之而直捕 儉 等?!?br />《晉書·刑法志》:“將亡之國(guó),典刑咸棄,刊章以急其憲,適意以寬其網(wǎng), 桓 靈 之季,不其然歟!”
明 王志堅(jiān) 《表異錄·國(guó)制》:“刊章,刊落姓名而下其章也。”
清 黃遵憲 《逐客篇》詩(shī):“刊章指名捉,逋逃萃淵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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