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兩次參加科舉考試。
⒈ 兩次參加科舉考試。
引宋 司馬光 《涑水記聞》卷三:“先朝時,鎖廳舉進(jìn)士者。時有一人以為奇異,試不中,皆以責(zé)罰為私罪。其后,詔文官聽?wèi)?yīng)兩舉,武官一舉,不中者不獲罰。”
《元史·選舉志一》:“蒙古 、色目人,年三十以上兩舉不第者,與教授?!?/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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