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審理處治。
⒈ 審理處治。
引《新唐書·列女傳·衡方厚妻程》:“程 徒行至闕下,叩 右銀臺門,自刵陳寃,下御史鞫治有實?!?br />《明史·宦官傳一·張忠》:“張忠、吳經(jīng) 發(fā) 孝陵衛(wèi) 充軍, 張雄、張鋭 下都察院鞫治?!?br />《清史稿·宣宗紀二》:“命 彥德 鞫治 茂明安 署札薩克貝勒 丹丕勒 等訐控盟長之獄。”
⒈ 審問后治罪。也作「鞠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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