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分期抽出部分歸還。
⒈ 分期抽出部分歸還。
引清 薛福成 《酌議北洋海防水師章程》:“又招商局應(yīng)繳官本一百七十八萬兩,已定議分五年拔還。”
《二十年目睹之怪現(xiàn)狀》第九九回:“如果事情成功,我便要了,也照著分六個(gè)月拔還,每月還二百文罷?!?/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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