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判決囚犯。
⒈ 判決囚犯。
引《漢書·酷吏傳·嚴(yán)延年》:“初, 延年 母從 東海 來,欲從 延年 臘,到 雒陽,適見報(bào)囚?!?br />顏師古 注:“奏報(bào)行決也?!?br />《后漢書·章帝紀(jì)》:“律十二月立春,不以報(bào)囚。”
李賢 注:“報(bào),猶論也。立春陽氣至,可以施生,故不論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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