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給予降職處分。
⒈ 給予降職處分。
引《新唐書·盧懷慎傳》:“竊見內(nèi)外官有賕餉狼藉,劓剝蒸人,雖坐流黜,俄而遷復(fù),還為牧宰,任以 江、淮、嶺 、磧,粗示懲貶,內(nèi)懷自棄,徇貨掊貲,訖無悛心?!?/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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