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 審判長是法院合議庭審理案件時,負責組織審判活動的審判人員。例如開庭時,由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各項權(quán)利,主持訊問,宣布辯論終結(jié); 如果訴訟參與人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警告制止,情節(jié)嚴重的,可責令退出法庭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規(guī)定,合議庭由院長或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庭長參與審判案件時,自己擔任審判長。審判長不是固定職稱,是在審理案件時臨時指定或擔任的。
法院開合議庭時,于推事中推舉一人為首,稱為「審判長」。通常由庭長擔任,在法庭上有指揮與維持秩序等權(quán)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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