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 根據(jù)我國訴訟法(主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相關(guān)法律)的相關(guān)規(guī)定,合議庭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基本審判組織,其成員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臨時組成的,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則自己擔任審判長。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如果意見分歧,應(yīng)當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但是少數(shù)人的意見應(yīng)當記入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
法律上指有三人以上之推事出庭共同審理訴訟案件,稱為「合議庭」。一、二審法院的合議庭,都由三位法官組成,以庭長為審判長,庭員一人為受命推事,另一庭員為陪席推事;三審法院的合議庭則由五位法官組成,包括一位審判長和四位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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