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吏部選授官吏的條例,又稱《差注條法》。
⒉ 指徭役賦斂。
⒊ 猶做法。
⒈ 吏部選授官吏的條例,又稱《差注條法》。
引《宋史·選舉志四》:“吏部尚書 蔡洸 以改官、奏薦、磨勘、差注等條法,分門編類,名《吏部條法總類》?!?br />《續(xù)資治通鑒·宋理宗寶慶三年》:“諸道檢法官,照條格差法,憲司毋得妄辟?!?/span>
⒉ 指徭役賦斂。
引元 馬致遠(yuǎn) 《漢宮秋》第一折:“你便晨挑菜,夜看瓜,春種穀,夏澆麻,情取棘針門粉壁上除了差法。”
⒊ 猶做法。
引元 無(wú)名氏 《爭(zhēng)報(bào)恩》第一折:“你低著腰,把那腳抬得輕著。這等的差法,也著人教你!赤赤赤!”
⒈ 方法、辦法。
引元·無(wú)名氏《爭(zhēng)報(bào)恩·第一折》:「偌長(zhǎng)的身子,則怕人看見。你低著腰 把那腳抬得輕著,這等的差法,也著人教你。」
⒉ 賦斂、征調(diào)稅賦。
引元·馬致遠(yuǎn)《漢宮秋·第一折》:「你便晨挑菜,夜看瓜,春種谷,夏澆麻,情取棘針門粉壁上除了差法?!?/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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