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gòu)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jié)嚴(yán)重的行為。
誹謗罪fěibàngzuì
[slander]指對受害人造成了實際的損害,并指明是由口頭說話造成的,無論是出于惡意明知故說,還是出于無心缺乏考慮而說
法律上指使他人名譽受損害為目的,而指摘或傳述其丑行以達于公眾者,稱為「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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