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事 推事是指清末大理院、北洋政府和國民黨政府各級法院的審判人員。舊時通稱‘‘法官”或“審判官”。由司法官考試及格的,大學(xué)或?qū)iT學(xué)校畢業(yè)有專門著作或講授主要法律科目兩年以上的,或執(zhí)行律師三年以上或曾任推事、檢察官一年以上的人充任。按照推事在審判中所起的作用,分為受命推事(即受審判長命令實施審判事務(wù))和受托推事(受其他法院的囑托&施審判事務(wù));按照其地位分為首席推事(即審判長)和陪席推事。單獨一人審理簡易案件的推事,稱為“獨任推事”。審理案件?!兑瑟z集》:“行岌曰:臣推事不若俊臣,陛下委臣必須實狀,若順旨妄陷平人,豈法官所守,臣以為陛下試臣耳。”
推事tuīshì
(1)[judge]∶舊時法院的審判員
(2)[recommendandwaiton]∶推尊侍奉
職官名。隸屬大理寺。宋代推丞、評事的省稱,掌審判案件,詳慎用刑等事。職位分左右,左管斷刑,右管治獄。
舊稱專職審理訟案的司法官,各級法院均設(shè)之?,F(xiàn)已更名為「法官」。
德語Friedensrich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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