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使之陳述意見并加以采納。
⒈ 使之陳述意見并加以採納。今本《書·舜典》作“敷奏以言”。
引《漢書·成帝紀(jì)》:“古之選賢,傅納以言,明試以功。”
《漢書·敘傳下》:“中宗 明明,夤用刑名,時(shí)舉傅納,聽斷惟精。”
顏師古 注:“傳讀曰敷。 《虞書·舜典》曰:‘敷納以言?!?,陳也。謂有陳言者則納而用之?!?/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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