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舊指官府限期追征租賦,對逾期不繳者加以杖責。
⒈ 舊指官府限期追征租賦,對逾期不繳者加以杖責。
引明 范濂 《云間據(jù)目抄》卷四:“乃有家無擔石,丁無餘口,遂列于排年者,既殫力於催征,又奔命於赴比?!?br />《醒世姻緣傳》第九十回:“既有 晁生 為爾等代輸糧米,此后免行赴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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