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余 平余亦稱“余平”。清代地方財政在上繳正項錢糧時額外提解給戶部的銀兩。平余屬于地丁附加。清代初期,各省解繳戶部稅銀時,每1000兩隨解平余銀25兩,稱“隨平陋規(guī)”,由戶部官吏分用。雍正元年至八年 (1723—1730),戶部用平余銀彌補巨額虧空。其后,平余銀一半歸戶部,一半留地方。乾隆元年 (1736年),政府規(guī)定平余銀分給各部院官吏作為補助費,稱為“養(yǎng)廉”。乾隆二年,四川巡撫碩色奏請于耗羨之外,每100兩提解0.6兩歸公,以充各衙門之用,名曰平余。乾隆不同意,下令禁革。實際上明去暗存,且視同正款,終清之世,究未革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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