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刑 (呂刑)西周初年即有刑法,分“輕典”、“中典”、“重典”,合稱“三典”,用以維護其統(tǒng)治和社會安定。據(jù)《史記·周本紀》記載,自周昭王始,“王道微缺”;至穆王時,社會矛盾進一步尖銳。為了維護周王室的統(tǒng)治地位,周穆王命呂侯(亦稱甫侯)制定《呂刑》,有墨、劓、剕、宮、大辟五刑,共三千條。同時廢止嚴酷的舊法,以“明德慎罰”為立法的指導(dǎo)原則。 《禮記·曲禮》(上)曰:“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毕惹貢r期,上下有尊卑之意,亦有重輕之義,是以釋義該為“禮不卑庶人,刑不尊大夫。”而后來的統(tǒng)治階層扭曲為特權(quán)階級可以免予刑罰。 《史記卷四·周本紀第四》又稱之為《甫刑》。所錄內(nèi)容少于通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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