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課 租課是清代官田的地租。官田不征賦而令納租。租課有兩種。其一是學租。清初為培養(yǎng)人才起見,令各省置學田,專供修建學校及贍給貧窮士子之用,春秋二祭費用也由學租支付。其二是蘆課。征自江蘇、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等沿海沿湖沿河的蘆葦叢生之田。這些蘆田荒蕪已久,人民占領開墾,地方政府查勘其地,課之以稅,稱為蘆課。蘆地有草麥、籽粒、蕩灘、熟田、低田、泥灘、水光灘、水影荒、白涂水洼等名稱。又有密蘆、稀蘆、上地、中地、上草地、中草地、下草地、中蘆田、卷荻之別。課額各有不同,并有正項、耗羨等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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