恤刑 指用刑慎重不濫。最初見于《尚書·舜典》:“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惟刑之恤哉!”意即考慮到刑罰可能濫用失當,量刑時要有憫恤之意,使刑罰輕重適中。后世一般指對于老幼廢疾者的減刑和對獄囚的憫恤。漢代統(tǒng)治者注意對于老幼、婦女、廢疾者刑罰的減免,漢律規(guī)定,年八歲以下,八十以上,除非親手殺人,犯別的罪都不予追究。景帝(公元前157~前141在位)時下詔,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下以及孕婦、盲人、侏儒癥患者,在監(jiān)禁時可給予優(yōu)待,不加桎梏。
語本《書經(jīng).舜典》:「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指使用刑罰應慎重審明,不使枉濫。
唐.陳子昂〈諫用刑書〉:「臣不敢以微命蔽塞聰明,亦非敢欲陛下頓息刑罰,望在 恤刑爾?!?br>
在用刑之際,應注意某些可以特別加以體恤的情況。
《明史.卷九五.刑法志三》:「成化八年,命司禮太監(jiān)王高、少監(jiān)宋文毅兩京會審,而各省恤刑之差,亦以是歲而定?!?br>
職官名。明、清時設置,由中央派往各地復審囚犯、清理冤獄的官員。
《醒世恒言.卷二○.張廷父逃生救父》:「你爹全虧種義,一向倒也安樂。如今恤刑坐于常熟,解審 去了?!?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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