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司 官名。始置于元代,設于產鹽各省區(qū)。明清相沿,其全稱為“都轉鹽運使司鹽運使”,簡稱“運司”。其下設有運同、運副、運判、提舉等官,有的地方則設“鹽法道”,其長官為道員。這些官員往往兼都察院的鹽課御史銜,故又稱“巡鹽御史”。他們不僅管理鹽務,有的還兼為宮廷采辦貴重物品,偵察社會情況,是當時能夠大量搜刮民脂民膏的一個機構。辛亥革命后沿設,部分產鹽區(qū)并置運副,統(tǒng)轄各鹽場場長,1937年改為鹽務管理局。尊稱為鹽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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