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總制錢 宋代雜稅經制錢和總制錢的合稱。經制錢始于宣和四年(1122),系經制江淮荊浙福建七路諸司財計(簡稱經制使)陳遘所創(chuàng),故名。靖康初(1126)廢,建炎三年(1129)恢復,并固定其名色為權添酒錢、量添賣糟錢、人戶典賣田宅增添牙稅錢(每貫增收二十文)、官員等請奉頭子錢(每貫收二十三文,續(xù)有增加,后固定為五十六文)、樓店務添收三分房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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