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刑院 審刑院為宋官署名。宋太宗淳化二年(991)置。掌復查大理寺所斷案件,由知院官與詳議官提出意見后(設詳議官6人),報告中書,奏請皇帝決斷。宋神宗元豐三年(1080)并歸刑部。即1080年終止。存在期間,其權勢高于大理寺和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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