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先任命官吏而后稟報吏部。
⒈ 先任命官吏而后稟報吏部。
引《魏書·尒朱榮傳》:“曾關補 定州 曲陽縣 令,吏部尚書 李神儁 以階懸不奉,別更擬人?!?br />《資治通鑒·梁武帝中大通二年》:“榮 嘗關補 曲陽縣 令?!?br />胡三省 注:“關補者,先補授而后關吏部?!?/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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