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能力 意思能力又稱“識別能力”。自然人能夠判斷自己的行為性質(zhì)和后果并作出真實意思表示的能力。包括認識力、預期力和表示力。學理上對意思能力的性質(zhì)有不同認識。有的認為意思能力屬生理能力;也有的認為意思能力為法定能力,是自然人行為能力的一部分;還有的認為意思能力是生理能力與法定能力的結(jié)合。大陸法民法實踐通常認為意思能力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成立的基礎;對意思能力的確定原則上須遵循法定標準。
吾人對于事物的意識力。為法律行為的要素,缺此則在法律上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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