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注銷,勾銷。
⒈ 注銷,勾銷。
引《舊唐書·憲宗紀上》:“遭水旱處,通計所損,便與除破,不得檢覆?!?br />宋 俞文豹 《吹劍四錄》:“淳熙 六年,太社令 葉大廉 乞內(nèi)省取索,給憑由二本,一付傳宣司,一付本省,封付本庫務(wù)官,驗支乞繳奏,合同下戶部除破?!?br />《續(xù)資治通鑒·宋高宗紹興五年》:“詔:‘ 淮南 州縣官吏擅離職任之人,特與放罪,令依舊還任;其拋棄官物,并與除破?!?/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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