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宋代制造軍械的地方,隸屬工部軍器所。
⒉ 金代各州囚犯服役之所。
⒈ 宋 代制造軍械的地方,隸屬工部軍器所。 《宋史·職官志五》:“南渡置御前軍器所。
引建炎 三年,詔軍器監(jiān)併歸工部,東西作坊、都作院併入軍器所?!?/span>
⒉ 金 代各州囚犯服役之所。
引宋 宇文懋昭 《大金國志·科條》:“拘役之處,逐州有之,曰都作院,所徒之人,或使之磨甲,或使之土工,無所不可?!?/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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