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謂討伐有罪的君主,撫慰受難的百姓。
⒈ 謂討伐有罪的君主,撫慰受難的百姓。案,《南史》為 唐 初所修,“伐罪弔人”之“人”當(dāng)作“民”,因避 太宗 諱改。
引《梁書·袁昂傳》:“吾荷任前驅(qū),掃除京邑,方撥亂反正,伐罪弔民?!?br />元 劉祁 《歸潛志》卷十二:“及取 宋,責(zé)其背約,名為伐罪弔民?!?br />亦作“伐罪弔人”。 《南史·檀道濟傳》:“道濟 曰:‘伐罪弔人,正在今日?!葬尪仓??!?/span>
⒈ 征討殘暴的統(tǒng)治者,以撫慰被壓迫的人民。也作「吊民伐罪」。
引《文選·陸倕·石闕銘》:「似夏民之附成湯,殷士之窺周武,安老懷少,伐罪吊民?!?/span>
近除暴安良
反犯上作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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