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唐宋時給事中及諫議大夫的合稱。清代用作六科給事中的別稱。
⒈ 唐 宋 時給事中及諫議大夫的合稱。 清 代用作六科給事中的別稱。
引唐 韓愈 《酬崔十六少府》詩:“才名三十年,久合居給諫?!?br />《新五代史·雜傳十八·何澤》:“澤 與宰相 趙鳳 有舊,數(shù)私于 鳳,求為給諫。”
《儒林外史》第二十回:“匡超人 也收拾行李來到京師見 李給諫,給諫大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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