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宋代官府用于宴請和饋送過往官員的費用。宋范仲淹《奏乞?qū)⑾葴p省諸州公用錢卻令依舊》:“切以國家逐處置公使錢者,蓋為士大夫出入,及使命往還,有行役之勞,故令郡國饋以酒食,或加宴勞,蓋養(yǎng)賢之禮,不可廢也?!薄独m(xù)資治通鑒·宋仁宗嘉佑八年》:“光(司馬光)乃以所得珠為諫院公使錢,以金遺其舅氏焉?!币嘧鳛殛p官軍的費用。
⒈ 宋 代官府用于宴請和饋送過往官員的費用。
引宋 范仲淹 《奏乞?qū)⑾葴p省諸州公用錢卻令依舊》:“切以國家逐處置公使錢者,蓋為士大夫出入,及使命往還,有行役之勞,故令郡國饋以酒食,或加宴勞,蓋養(yǎng)賢之禮,不可廢也。”
《續(xù)資治通鑒·宋仁宗嘉祐八年》:“光 ( 司馬光 )乃以所得珠為諫院公使錢,以金遺其舅氏焉?!?br />亦作為犒賞官軍的費用。 宋 歐陽修 《尹師魯墓志銘》:“吏至京師上書訟 師魯 以公使錢貸部將。”
《續(xù)資治通鑒·宋仁宗慶歷六年》:“本路蠻寇未息,而官軍久戍,請歲給公使錢一千貫以犒設(shè)將校?!?/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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