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遞交文狀、訴狀。
⒈ 遞交文狀、訴狀。見《敦煌變文字義通釋·過》。
引唐 張固 《幽閑鼓吹·張長史》:“張長史 釋褐為 蘇州 常熟 尉……有老父過狀,判去,不數(shù)日復(fù)至?!?br />宋 歐陽修 《乞再定奪減放應(yīng)役人數(shù)》:“近累據(jù)減放公人等過狀,卻乞收敘?!?br />蔣禮鴻 曰:“過狀是送進文狀?!?/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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