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漢代婦女論罪后被遣還家,每月出錢雇人于山伐木,稱“顧山錢”。
⒈ 漢 代婦女論罪后被遣還家,每月出錢雇人于山伐木,稱“顧山錢”。
引《漢書·平帝紀(jì)》:“天下女徒已論,歸家,顧山錢月三百?!?br />顏師古 注:“如淳 曰:‘已論者,罪已定也。令甲,女子犯罪,作如徒六月,顧山遣歸。説以為當(dāng)於山伐木,聽使入錢顧功直,故謂之顧山?!?應(yīng)劭 曰:‘舊刑鬼薪,取薪於山以給宗廟,今使女徒出錢顧薪,故曰顧山也。’ 如 説近之。謂女徒論罪已定,并放歸家,不親役之,但令一月出錢三百,以顧人也。為此恩者,所以行太皇太后之德,施惠政於婦人?!?/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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