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明代宦官劉瑾專權時,奏章都為兩份;先具紅揭送劉瑾,名紅本;然后送交通政司,名白本。
⒉ 清制,凡內外進呈的本章,經(jīng)皇帝裁定后由內閣用朱筆批發(fā),稱紅本。見《清會典·事例十四·內閣職掌》。
⒈ 明 代宦官 劉瑾 專權時,奏章都為兩份;先具紅揭送 劉瑾,名紅本;然后送交通政司,名白本。
引《明史·宦官傳一·劉瑾》:“章奏先具紅揭投 瑾,號紅本,然后上通政司,號白本,皆稱 劉太監(jiān) 而不名?!?/span>
⒉ 清 制,凡內外進呈的本章,經(jīng)皇帝裁定后由內閣用朱筆批發(fā),稱紅本。見《清會典·事例十四·內閣職掌》。
引清 龔自珍 《上海張青琱文集序》:“嘉慶 二十一年,治河方略館內閣,借 順治 朝及 康熙 初紅本備考核,館不戒於火,紅本燬,嗣是內閣求 順治 典故難。”
清 昭槤 《嘯亭續(xù)錄·批本處》:“凡本章,大學士票擬上,經(jīng)上批覽畢,即交該處用 清 字批示,然后交付內閣學士,恭録圣旨發(fā)抄……俗謂之‘紅本’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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