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漢律,吏知他人犯罪而不舉,以故縱論處,謂“見知法”。
⒈ 漢 律,吏知他人犯罪而不舉,以故縱論處,謂“見知法”。
引《史記·平準(zhǔn)書》:“自 公孫弘 以《春秋》之義繩臣下取 漢 相, 張湯 用峻文決理為廷尉,於是見知之法生,而廢格沮誹窮治之獄用矣?!?br />裴駰 集解引 張晏 曰:“吏見知不舉劾為故縱?!?br />亦省作“見知”。 《史記·酷吏列傳》:“﹝ 趙禹 ﹞與 張湯 論定諸律令,作見知,吏傳得相監(jiān)司?!?br />漢 桓寬 《鹽鐵論·刺復(fù)》:“故憯急之臣進(jìn),而見知廢格之法起?!?/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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