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舊時捐錢給政府充作救濟金。
⒈ 舊時捐錢給政府充作救濟金。
引清 李斗 《揚州畫舫錄·蜀岡錄》:“應(yīng)庚 以捐賑賜光祿寺少卿銜?!?br />清 馮桂芬 《與當(dāng)事論捐辦防堵書》:“竊謂捐辦防堵與捐賑不同?!?/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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