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限定。
⒈ 限定。
引《二刻拍案驚奇》卷三一:“從來説入土為安,為何要拘定三年?”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放告》:“凡告期,必以三六九日為定,或謂州縣非憲司比,不宜拘定日期,民有疾痛呼號,豈能刻待!”
《華蓋集·通訊一》附 徐炳昶 《致魯迅》:“我說你又何必拘定十一二萬字才出,有七八萬就出七八萬,即使再少一點,也未嘗不可?!?/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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