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備文上奏。
⒈ 備文上奏。
引《清會典·吏部八·考功清吏司》:“京察之制,三品京堂由部開列事實具奏?!?br />清 陳康祺 《郎潛紀(jì)聞》卷三:“康熙 三十九年七月,內(nèi)閣奉上諭:‘各省學(xué)道原不差遣翰林官員,嗣后各省學(xué)道宜將翰林官員一并差遣,爾等與翰林院會議具奏?!?/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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