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清政府對蒙古族的政治制度。1624-1771年推行于蒙古族地區(qū)。在蒙古原有社會制度基礎(chǔ)上,參照八旗制度組織原則建立。旗為軍政合一單位,平時生產(chǎn),戰(zhàn)時出征。數(shù)旗合成盟。由清政府任命旗長、盟長。對穩(wěn)定蒙古社會秩序起一定作用。解放后廢除,只保留盟旗稱謂,盟相當(dāng)于地區(qū),旗相當(dāng)于縣。
⒈ 我國邊疆特殊的政治制度。仿照滿洲八旗制度,在蒙古人的居地,以旗不同顏色(黃、白、紅、藍、鑲黃、鑲白、鑲紅、鑲藍)?作為部勒部眾的兵制,逐漸成為寓戶籍于軍籍的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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