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審 秋審是清朝的一種審判制度,從明朝發(fā)展而來。明朝的朝審制度被清朝繼承后,又有了發(fā)展變化。清朝將朝審發(fā)展為兩種,即朝審和秋審,但這兩種審判方式形式基本相同,只是審判的對象有區(qū)別。 秋審的對象是復審各省上報的被處以死刑的囚犯,而朝審則是復審刑部在押的死刑犯。審判官的組成是相同的,都是中央各部院的長官。朝審和秋審的區(qū)別還在于時間上,朝審要早一些。
秋審qiūshěn
[ajudicialsystemofrehearingprovincialcasesofcapitalpunishmentinautumninMingandQingDynasties]明清兩代在秋季復審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種制度,由司法部門審核案件,奏請皇帝裁決
余經(jīng)秋審。——清·方苞《獄中雜記》
經(jīng)秋審入矜疑。
古代各省死罪人犯,至秋季由刑部覆核定罪,在秋后處決,稱為「秋審」。
《六部成語注解.刑部》:「秋審:當時立即處斷,謂之熱審。其余各案統(tǒng)請刑部核議奏明定罪,每年秋后處決,謂之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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